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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后不愿卖房赔了22万违约金

发表于2015-07-08
标签:首付款 买卖合同 中介合同 中介公司 房屋买卖合同 

2013年3月,束君禾与乐妮、某中介公司签订《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》,约定由束君禾购买乐妮名下位于栖霞区某小区房屋,房款总价为225万元。三方约定,违约金按标的额10%计算,即22.5万元。补充协议条为定金5万元,首付款为80万元,贷款金额为135万元,留5万元在房屋交付时自行交割。同时,三方又网签了1份《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》。

此后,束君禾按约支付了定金5万元及首付款80万元,后由于乐妮不愿再出售房屋,双方遂开始交涉解除合同事宜。束君禾要求乐妮根据买卖合同,应当支付违约金22.5万元。之后,乐妮陆续返还了束君禾给付的首付款,又另行支付了9万元,剩下的13.5万元,由乐妮的丈夫梁云纬于2013年10月22日出具欠条,双方解除了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。欠条到期后,乐妮夫妇一直没有还款,束君禾遂将他们告上法庭,要求两人归还。

法庭上,束君禾称,乐妮之所以不愿履行房屋买卖合同,是由于房价上涨,要不是乐妮愿意支付违约金,自己是一定会要她履行合同的。但是,乐妮两口子言而无信,说好愿意付违约金,但到期后却不付余款,请求法院判令乐妮两口子支付余款及逾期利息。对此,乐妮辩称,自己在解除合同时已经按约支付了束君禾5万元的定金以及4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赔偿。束君禾再行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至于梁云纬向束君禾出具的欠条,其真实性无法确认,且与自己无关,因为自己与梁云纬已经离婚了。

栖霞法院审理后查明,乐妮确实已与梁云纬离婚。但该房屋买卖合同在商谈、签订直至解除过程中,均是由梁云纬与束君禾、某中介公司操作。只是在需要乐妮签字时,乐妮出面签字。法院认为,三方签订的中介合同及网签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并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应为合法有效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义务。乐妮因房价上涨不再履行交易义务,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,束君禾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乐妮主张10%的赔偿金,对乐妮要求降低违约金赔偿标准的请求不予支持。遂判决乐妮与梁云纬共同承担135000元的赔偿义务,并承担逾期利息损失。(文中当事人为化名)

发表于2015-07-09

前些天还看到那种买家和售楼签了协议之后,房价又涨了的。。

后来一群人砸了售楼ORZ

发表于2015-07-09
引用:吸烟的小猪在2015-07-09 10:37:57写道:
2楼

前些天还看到那种买家和售楼签了协议之后,房价又涨了的。。  后来一群人砸了售楼ORZ

 还能这样的。。无语了

可是合同都签了,房价涨了不是应该高兴嘛 捡到了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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